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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債權轉讓的弊端是什麼

《監管辦法》的負面清單禁止平台“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負面清單禁止的是類證券化業務和類金融業務,即禁止跨界融資性質的債權轉讓。負面清單中之所以禁止證券、信託、基金等金融產品的債權轉讓,一是,因為該類金融產品的銷售行為已經屬於“發行證券”的本質,應由證監會來監管,並需要獲得相應的金融牌照;二是,信託、基金等產品均有合格投資者條件限制,而對於信託、基金等產品通過分拆打包方式進行銷售,打破了合格投資者的限制,使得信託、基金等產品的風險傳遞範圍無限制的擴大,許多不能承擔風險的投資者超限承擔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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