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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責任險理賠案例

公眾責任險理賠案例
公眾責任險又稱普通責任險,它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在公共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時,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公眾責任險案例:某市政公司於2010年5月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保險責任是其施工過程中的過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賠償限額為每起事故10000元。同年10月2日,該公司一隊工人在維修路邊窯井時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記在井邊設立標誌,也未蓋好窯井蓋子。傍晚時分,雨還在下,一行人騎自行車經過此地時跌入井中受傷,並受感染而致死。受害人家屬向該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市政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方應向死者家屬支付16756元。本案分析如下:公眾責任保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約定的事故,為被保險人造成第三人損害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責任範圍的大小,取決於保險合同的約定。所以,在本案中市政公司與保險公司約定每起保險事故的賠償限額為10000元,險種為公眾責任保險,那麼保險公司要承擔10000元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市政公司向受害人支付16756元,而保險公司只賠償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