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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法禁止交易的行為多少

一、虛假陳述行為

我國證券法禁止交易的行為多少

虛假陳述包括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行為。

二、內幕交易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三、操縱市場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欺詐客户

欺詐客户的主體是“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

1、違背客户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户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户賬户上的資金;

4、未經客户的委託,擅自為客户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佣金收入,誘使客户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其他違背客户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户利益的行為。

五、其他禁止交易行為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户從事證券交易;

2、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户,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3、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4、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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