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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搬遷,員工不跟去公司,如何賠償?

公司搬遷這種情況屬於勞動合同變更,根據勞動合同相關規定,如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可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從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那麼用人單位需要就變更勞動合同的事宜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協商一致,員工不願意去新地址上班,那麼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根據相關規定,需要向勞動這支付補償金。

如果公司搬遷,員工不跟去公司,如何賠償?

公司搬遷,員工不願意跟去新公司,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發放一次性的經濟補償金,一般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用人單位需要向職工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滿半年不足一年的,補償金按照一個月工資發放,工作時間不足半年的,補償金按照半個月工資發放。注意這裏的工資通常是根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的。

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或勞動仲裁部門申請維權,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申請要求加付50%的經濟補償金。

不過,如果企業搬遷經營場所,並沒有給員工上下班距離和時間造成較大的影響,或者是單位已經採取了相應的彌補措施,那麼就不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因此職工如果以此理由辭職,那麼是無法享受經濟補償金的。

對於可以享受經濟補償的勞動者,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金,只要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滿1年,那麼因為單位搬遷而失去工作的,也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所以這種情況也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失業金的領取時間與大家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有關,失業保險繳費時間越長,那麼領取失業金的時間就越長,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障金,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大家可以繼續享受醫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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