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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和權益法概念

成本法和權益法概念
採用成本法時,除追加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保持不變。投資單位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當被投資單位實現淨利潤時不作賬務處理。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不管淨利潤是在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前還是接受投資後實現的。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計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衝減投資的賬面價值。採用權益法時,投資單位取得投資時應該將成本(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與所享份額(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公允價值的份額)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大於後者,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賬面價值(即以取得的成本作為初始賬面價值),如果前者小於後者,則要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賬面價值(即以所享份額的公允價值作為它的初始價值,將二者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投資企業應在取得股權投資後,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或發生的淨虧損的份額(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於投資企業的淨利潤除外),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並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投資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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