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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政策一次性補交

社保新政策一次性補交
首先,沒有在限期內繳納社保,會產生一定的滯納金,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欠繳社保費,自欠費之日起至補繳成功前一日止,每日以欠費金額的萬分之五收取滯納金。因為單位是強制性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因此滯納金目前僅針對欠費單位收取,個人繳納社保的情況,年度內不會產生滯納金。其次,新法規定在45歲之前沒有參加過社保的人不再允許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今年之後(2018年1月1日後)達到60週歲的人也不再發放老年生活補助。也就是説以後老年人只有養老保險來發放養老金,45歲以前沒有社保繳費記錄的不嫩一次性補齊,想要參保只能一年一年繳滿15年。滿足45歲之前有參保記錄這個條件後,只有3類人可以一次性補齊養老保險:一是本地户籍且在1961年至1982年間下鄉的知青;二是本地曾經參過保的大齡已退休人員(男65週歲以上、女60週歲以上);三是曾在國企或事業單位工作且2011年前退休的員工。社保補繳遵循“誰欠費、誰補繳”的方式,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及時足額繳納社保的,由單位補齊;自由參保個人沒有及時繳納社保的,由個人申請補繳;從原單位離職又沒有新的單位的員工想要繼續參保的話,則是將職工社保轉為居民社保後,以個人名義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