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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最低繳費標準

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住房公積金最低繳費標準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各地最低繳存基數情況會根據經濟發展情況有所調整。

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佈的2016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不超過22440元(2016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7480元*3倍);經濟效益好的單位,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37400元。

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030元。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0號)中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税。

這就是説,單位為個人繳納或者個人繳納比例超過12%的部分,將計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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