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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偽造和變造的區別

票據偽造和變造的區別
票據偽造和票據編造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的不同:一、票據偽造和票據變造的概念不同票據的偽造指無權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虛構人名義進行簽章和票據其他記載事項的行為;(簽章的變造屬於偽造(即票據上的偽造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籤章的偽造);票據的變造指採用技術手段改變票據上已經記載事項的內容,或增加、減少票據記載事項的內容,從而達到變更票據權利義務關係的目的。二、票據偽造和票據變造的成立條件不同票據偽造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偽造者實施票據行為,如實施出票行為、背書行為、承兑行為、保證行為等,如果實施的行為並非票據行為,則不構成票據偽造;二是必須是假冒他人的名義實施票據行為,如模仿他人簽名,偽刻他人印章,盜用他人真正印章等。票據的變造,是指沒有變更權限的人,變更票據上記載的除簽章之外的事項的一種行為。應當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一是變造的票據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據;二是變造的內容是票據上所記載的除簽章以外的事項。如果變更票據上的簽章,則屬於票據的偽造;三是變造人無變更權。票據經過變造後,該票據仍然有效。變造的票據雖然為有效票據,但變造票據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變造票據的人應承擔法律責任。《票據法》第103條規定,偽造、變造票據或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票據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票據偽造和票據變造的法律責任不同《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其中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指偽造、變造者應當承擔票據當事人因票據被偽造、變造而受到的損失,如票據不能被承兑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費用及利息損失。四、票據偽造和票據變造對其他人的影響不同《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的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後簽章的,視同在票據被變造之前簽章。五、票據偽造和票據變造的本質不同票據的偽造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偽造人和偽造人也不承擔票據義務;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它真實簽章的效力;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簽章是在變造之後,則應按變造後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的是在變造前還是變造後,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