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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鑑定的標準

危房鑑定標準

危房鑑定的標準

1、為確保住用安全,對危險房屋的鑑定有所依據,特制定本標準。

2、本標準適用於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鑑定,可參考本標準。本標準不適用於工業建築、公共建築、高層建築及文物保護建築。

3、本標準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結構,是指由承重構件組成的體系。

4、對難以鑑定的重要房屋或複雜結構,應進行必要的測試和驗算。

5、構成危險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行本標準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進行安全鑑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鑑定人員參加。對特殊複雜的鑑定項目,鑑定機構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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