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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勉處理決定的內容

誡勉處理決定的內容

1、是談話人向誡勉對象説明談話原因,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談話要求。

2、是誡勉對象實事求是作出解釋、説明或自我檢查,必要時提供有關材料

3、是談話人根據誡勉對象陳述提出具體要求,指出需要糾正改正的問題,借用案件辦理中“錯誤事實見面”的程序要求,以書面形式確認錯誤。

4、是誡勉對象表明自己的態度,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嚴守紀律作出承諾。

5、是談話中發現誡勉對象存在嚴重錯誤,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或誡勉對象拒不接受批評教育的,由談話人向作出誡勉談話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主要領導彙報後作進一步調查處理。

6、是工作人員對誡勉要求、誡勉對象的説明及表態等作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對並簽名。

7、是誡勉談話記錄和有關材料存入黨員幹部檔案,並將談話情況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

8、是其他幹部誡勉談話情況向相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通報。

9、針對每個環節的操作應按照辦理違紀案件的高標準來要求,對談話人員的配置、談話地點的選擇、談話的文本記錄格式等,應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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