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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核銷制度

財務核銷制度範文,下面就來給大家詳細介紹:

財務核銷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來描寫,首先可以描寫建立制度的目的,第二個可以描寫制度適用的範圍,第三個可以描寫具體有哪些制度。

財務核銷制度範文1

為切實落實公司財務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控制支出,杜絕浪費,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制定公司財務報銷制度。

一、所謂“報銷”指公司員工將有關支出憑證交付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支付現金的行為。

二、根據“報銷”事項內容和用途,分為兩類,一類是成本支出,一類是費用支出;凡工地(或項目部)用於工程的各項成本和費用支出,由工地(或項目部)報賬員集中辦理,公司另行制定有關辦法和制度。

三、報銷憑證應合法有效,財務部門不得接受白條或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報銷人員應將有關支出憑證進行粘貼,報銷人、證明人和部門負責人審核欄處應有相應人員簽字。

四、公司費用支出一般應由公司領導事先安排,其程序是:公司領導分派任務給經辦人員,經辦人員辦理事項,事項辦結後,經辦人(經報賬員)報銷費用。

五、為控制支出,費用報銷以部門為單位辦理,每個部門確定一名報賬員(暫由部門負責人兼任),各項費用的審批及報銷手續由報賬員辦理,每個部門由報賬員借支備用金,報賬員變動崗位時結清備用金。

六、本制度自2016年8月15日施行。

河南乾坤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3日

財務核銷制度範文2

壞賬核銷賬務處理方法

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有兩種:

一是直接轉銷法:

關於直接轉銷法,我們還應掌握以下兩個要點:第一,該法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

二是備抵法。

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老準則用“管理費用”,新準則用“資產減值損失”)。

直接轉銷法方法介紹

直接轉銷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直接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這種方法核算簡單,不需要設置“壞賬準備”科目。

審計方法

①實際發生損失時

借:管理費用

貸:應收賬款

②重新收回時

借:應收賬款

貸:管理費用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備抵法方法介紹

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即符合前述的三個條件之一),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至於如何估計壞賬損失,則有三種方法可供選擇,即年末餘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銷貨百分比法。

審計方法

①提取壞賬準備金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②發生壞賬時。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③重新收回時

借:應收賬款。

貸:壞賬準備。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壞賬核銷的處理分析

壞賬損失核銷方法的分析

會計上,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壞賬損失的核銷只能採用備抵法。而税法上,國税發[2004]82號文《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税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納税人在年度納税申報時,應説明壞賬損失核銷採用的方法,如果以後年度改變核銷方法的,應按規定報送變更原因及企業管理機構的變更決議等。但在實際執行中,納税人一般不得將壞賬核銷方法由備抵法變更為直接核銷法。

壞賬損失核銷手續的差異

會計上,《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對於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根據企業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等類似機構批准,即可沖銷已計提的壞賬準備。但税法上,《企業財產損失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税發[1997]190號)明確,未經税務機關批准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在實務中,一般是根據報批金額的大小,逐級由縣(市、區)、省、國家税務總局審批或備案,具體金額由各省税務局確定。

某些特殊應收款項確認為壞賬損失的差異

關聯方之間應收款項確認為壞賬損失的差異

會計上,財會[2002]18號文規定,只要關聯方(債務單位)存在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情況,就可以確認為壞賬損失。而税法上,84號文第48條規定,“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關於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發生壞賬損失税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0]945號)對此又進一步明確,只有關聯方破產時,才能確認為壞賬損失。

企業之間拆借款項確認為壞賬損失的差異

會計上,對企業之間拆借款項,如遇債務單位破產等情況不能收回的,可確認為壞賬損失。而税法上,《關於企業財產損失税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0]579號)規定,“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單位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税前進行扣除”。

財務核銷制度

財務核銷制度範文3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公司各部門及各下屬營業單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隨時指定適當人員執行。

第2條 本公司稽核業務範圍為賬務、業務、財務、總務、監驗5項,除另有規定外,悉按本規定辦理。

第3條 稽核人員對於所審核的事項應負責任,必要時,應在有關賬冊簿據上籤章。

第4條 稽核人員除依照規定審核各單位所送憑證賬表外,應分赴各單位實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數視實際需要而定。

第5條 稽核人員前往各單位稽核之前,應先準備及收集有關資料,擬訂計劃及進度表,並應將各單位以往審核及檢查報告詳細研究以作參考。

第6條 稽核人員有保守稽核祕密的責任,除呈報外,不得泄漏或預先透露給檢查單位。

第7條 稽核事務如涉及其他部門時,應會同該部門一起辦理,且應做會同報告。如遇有意見不一致時,須單獨提出,與書面報告一併呈核。

第8條 稽核人員對本公司各單位執行稽核事務時,如有疑問,可隨時向有關單位詳盡查詢,並調閲賬冊、表格及有關檔案,必要時還可請其出具書面説明。

第9條 稽核人員執行工作時,除將稽核憑證(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單位主管驗明外,工作態度應力求親切,切忌盛氣凌人。

第10條 稽核人員在稽核事務完成後,應據實繕寫檢查報告書呈核。

第二章 賬務稽核

第11條 在審核或檢查記賬憑證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每一交易行為發生時,是否按規定填制傳票,如有積壓或事後補制者,應查明其原因。

(2)會計科目、子目、細目有無誤用,摘要是否適當,有無遺漏、錯誤以及各項數字的計算是否正確。

(3)轉賬是否合理,借貸方數字是否相符。

(4)應加蓋的戳記、編號等手續是否完備,有關人員的簽章是否齊全。

(5)傳票所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規定,是否齊全、確實及手續是否完備。

(6)傳票編號是否連貫,有無重編、缺號現象,裝訂是否完整。

(7)傳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否妥善,是否已登錄日記簿或日記表。

(8)傳票的調閲及拆閲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第12條 檢查賬簿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各種賬簿的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應複核者是否已複核;每日應記的賬是否當日記載完畢。

(2)現金收付日記賬收付總額,是否與庫存表當日收付金額相符。

(3)各科目明細分類賬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銷訖各筆之和是否與總分類賬各該科目之餘額相等,是否按時或定期核對。比較科目之餘額是否相符,有無遺漏現象。

(4)各種賬簿表示錯誤的糾正畫線、結轉、轉頁等手續是否依照規定辦理,誤漏的空白賬頁,有否畫“×”形紅線註銷,並由記賬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在“×”處蓋章證明。

(5)各種賬簿啟用、移交及編制明細賬目等是否完備,是否已送該管税捐稽徵機關登記。

(6)各種賬簿有無經核准後而自行修改者。

(7)活頁賬頁的編號及保管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訂本式賬簿有無缺號。

(8)舊賬簿內未用的空白賬頁,有無加畫線或加蓋“空白作廢”戳記註銷。

(9)各種賬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否妥善,是否已登記備忘簿;賬簿的毀銷是否依照規定期限及手續辦理。

第13條 庫存檢查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1)檢查庫存現金或隨到隨查,如在營業時間之前,應根據前一日庫存中所載今日庫存數目查點,如在營業時間之後,應根據現金簿中今日庫存數目現款、銀行存款查點,如在營業時間之內,應根據前一日現金簿中今日庫存數目加減本日收支檢點。支票簽發數額與銀行存款賬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齊全,作廢部分有無辦理註銷手續。

(2)現金是否存放庫內,如有另存他處者,應立即查明原因。

(3)有無庫存現金以單據抵充的現象。

(4)託收未到期票據等有關庫存財物,應同時檢查,並核對有關賬表、憑證、單據。

(5)檢查庫存除查點數目、核對賬簿外,還應注意其處理方法及放置區域是否妥善,幣券種類是否分清。

(6)金庫鎖匙及暗鎖、密碼錶的掌握是否安全,金庫放置位置是否適當。

(7)匯出匯款寄回的收據是否妥為保存,有無匯出多日尚未解訖的匯款。

(8)內部往來賬是否按月填制未達賬明細表,查對賬單是否依序保管。

(9)內部往來或外縣市單位往來賬是否經常核對。

(10)營業日報表的記載是否與銀行存款相符。

(11)檢查縣市單位各種週轉金及準備金時,應注意其限額是否適當,有無零星付款的記錄,所存現款與未轉賬的單據合計數是否與週轉金、準備金相符,有無不當的墊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貨的零星支付或請購案件。

第14條 報表檢查,應注意下列事項。

(1)各種報表是否按規定期限及份數編送,有無缺漏。

(2)各種報表內容是否與賬簿上記載的相符。

(3)數字計算是否正確,簽章是否齊全。

(4)報表編號、裝訂是否完整及符合規定。

(5)報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否妥善。

第三章 財務稽核

第15條 檢查有價證券時,應與有關賬表核對,並注意下列事項。

(1)購入及出售是否經核准,手續是否齊備。

(2)證券種類、面值及號碼是否與賬簿記載相符。

(3)債券附帶的息票是否齊全並與賬冊相符。

(4)本息票有無到期或是否齊全並與賬冊相符。

第16條 檢查各種質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價值的憑證單據時,應注意其是否存放庫內,並應根據開出收據的存根副本及有關賬冊與庫存查核,看是否相符及有無漏記,如有另存其他地點者,應查詢原因並檢閲其有關單據。

第17條 各種房地產契約書及其收租情況保管是否妥善。

第四章 總務人事稽核

第18條 檢查各項費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總公司各單位各項費用支付與物品領用是否已依規定呈核、准許核銷。

(2)各縣市單位的費用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或經核准的範圍內檢支,是否有浪費或業務上無需要的開支,各項費用的列支是否照規定辦理。

(3)各種單據是否齊全及手續是否完備。

第19條 檢查儲藏物品,應注意下列事項。

(1)儲藏物品的種類、數量、價格是否與賬簿(冊、卡)記載相符,有無遺漏或短少。

(2)儲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3)儲藏物品的質量、規格是否與購案相符。

(4)領物憑證是否均經有關人員簽章確認。

(5)已領物品未轉賬者是否與賬面存量相符。

(6)有無損壞待報廢物品,賬簿是否註明,所存應報廢物品數量是否與賬簿記載相符。

第20條 檢查交通運輸及設備登記卡、附項設備登記卡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各種登記卡的設置、登記及排列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2)各種登記卡的記載是否正確詳細。

(3)核對財物有關的登記簿、備查簿,是否有未設登記卡或漏編號、漏記賬的財物。

(4)登記卡是否登記有關折舊、修理、添加及轉移事項。

(5)檢查人員如認為必要時,可依據登記卡或財務登記有關賬簿,實地盤點或抽查盤點,相互核對。

第21條 營業用品器具是否編號、設簿登記,並查點是否齊全,各種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22條 人事檢查應注意下列事項。

(1)各單位辦事人員每日是否按照規定時間辦公並在簽到簿上籤到及有無遲到、早退現象。

(2)各單位辦事人員對顧客是否竭誠招待,有無怠慢現象。

(3)各單位目前業務繁簡狀況與現有人員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無應增、應減現象。

(4)各單位辦事人員對本身所擔任的職務是否勝任,有無能力優異、表現特優者,或不勝任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5)各單位人員上班時間其儀表、態度、談吐是否符合公司的規定。

(6)員工身份保證書是否齊全,保證人是否已做好對保工作,是否已對保證人進行資產價值評估。

第五章 附則

第23條 本制度呈董事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