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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的含義

信賴保護原則的含義

1、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行政行為的,對於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

2、信賴保護原則二戰後在聯邦德國首先得到發展,現已成為許多國家行政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基礎是公眾對自己國家及國家權力的信任,這種信任是公眾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為有明確預期的基本前提。行政許可法第8條體現了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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