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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釋變量和控制變量

被解釋變量和控制變量

1、解釋變量是我們所關注的“因”。對於這個因,必需確保其因果鏈足夠單純(因與果不是第三方的共同結果,同時,因果兩項不是某控制變量的共同原因)。控制變量不能是因果鏈中的中介,因為控制了中介,因就無法有效地影響果,也不能是因果的共同結果,在共同結果的影響下,我們無法判斷因果間的關係鏈條還是否是二者間的純粹聯繫。

2、控制變量本身並不感興趣,或許就可以容忍對於控制變量係數的不一致估計,而只要核心變量的係數估計一致即可。此時,就可以不要求控制變量外生(即允許控制變量與擾動項相關),而只要在給定控制變量的條件下,核心變量與擾動項不相關即可。換言之,只要求核心變量與擾動項在某種意義上 “條件不相關” 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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