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事訴訟法》,我國的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微信聊天內容作為證據內容,屬於“視聽資料”之一,故同樣屬於法定的證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即只要微信聊天內容來源合法(具備合法性)、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非主觀臆測(具備客觀性)、與事實相關(具備關聯性),就能成為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
將微信聊天內容作為證據,還應當注意一是保存原始記錄,二是內容應當儘量清晰、準確,三是應儘量收集其他證據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