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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規定高送轉條件

最近兩年同期淨利潤持續增長,且每股送轉股比例不得高於上市公司最近兩年同期淨利潤的複合增長率;

證監會規定高送轉條件

報告期內實施再融資、併購重組等導致淨資產有較大變化的,每股送轉股比例不得高於上市公司報告期末淨資產較之於期初淨資產的增長率;

最近兩年淨利潤持續增長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於1元,上市公司認為確有必要披露高送轉方案的,應當充分披露高送轉的主要考慮及其合理性,且送轉股後每股收益不低於0.5元(僅適用於依據年度財務報表進行高送轉)。

高送轉股票簡單理解為:股數增加,股價變小。

舉例:1張100元,換成了2張50元,數量增加總價值沒變動。是指送紅股或者轉增股票的比例很大。實質是股東權益的內部結構調整,對淨資產收益率沒有影響,對公司的盈利能力也並沒有任何實質性影響。

“高送轉”後,公司股本總數雖然擴大了,但公司的股東權益並不會因此而增加。而且,在淨利潤不變的情況下,由於股本擴大,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攤薄每股收益。

在公司“高送轉”方案的實施日,公司股價將做除權處理,也就是説,儘管“高送轉”方案使得投資者手中的股票數量增加了,但股價也將進行相應的調整,投資者持股比例不變,持有股票的總價值也未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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