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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公務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妨害公務罪的構成特徵如下:

1、犯罪分子在主觀方面應當存在故意;

2、犯罪主體應當是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的自然人;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4、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礙公務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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