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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是否可以開公司?

失信被執行人是否可以開公司?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法律文書義務且具有特定情形的個人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公佈,包括其基本信息、失信行為、執行情況等,並向社會公佈。法院還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給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等,以便在政府採購、融資信貸等方面實施信用懲戒。該規定旨在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推動失信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

法律分析

是無法註冊公司的,會被限制。

什麼是失信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規定目的這個司法解釋的出台,旨在指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使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促使失信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規定: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結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將面臨一系列限制和信用懲戒措施。這些措施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以及禁止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此舉旨在推動失信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院將記載和公佈失信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並向政府、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等通報,以便相關單位在各個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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