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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宁波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赔偿标准和护理费。医疗赔偿标准包括停工留薪、护理费、医疗费等,其中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护理费的标准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不同。此外,宁波市还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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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如下;(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四)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法律客观:

宁波市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工伤保险条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我市自1993年开始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8年实施《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来,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缺陷。《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它对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市关于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执行《条例》列入重要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二、贯彻实施中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一)关于统筹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分级统筹。自2004年5月1日起,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本级统筹;各县(市)分别实行统筹;鄞州区暂单独实行统筹。(二)关于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其所属行业类别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实行上下浮动。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及费率浮动档次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批准后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档次每年度浮动一次,浮动后的费率档次自每年的5月1日起执行。2.《条例》施行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对应的行业类别确定基准费率,并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费率浮动档次,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条例》施行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用人单位对应的行业类别确定基准费率,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2004年4月30日前,用人单位暂按本市现行缴费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3.用人单位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或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三)关于工伤认定1.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以下统称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税务登记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地对工伤认定管辖范围有争议或案件情况特殊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参加省工伤保险统筹的行业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3.工伤认定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四)关于劳动能力鉴定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工伤医疗期确认、旧伤复发确认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等项目。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愈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书面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结论、诊断证明书、检验结果(报告)、诊疗病历等原始材料。3.《条例》施行后,市属和海曙、江东、江北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他县(市)、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暂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县(市)、区对劳动能力鉴定管辖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按照《条例》和省规定,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参加省工伤保险统筹的行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4.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部门规定执行。5.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五)关于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终结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2.《条例》施行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且已参加工伤保险并已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条例》施行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所在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在依法清算时应优先偿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1-4级伤残职工应当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条例》施行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经本人申请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参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标准执行。《条例》施行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所在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补偿金的标准参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伤害事故发生或职业病鉴定确诊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伤害事故发生或职业病鉴定确诊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以护理等级鉴定时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并自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并自工伤认定的次月起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上述本人工资标准,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5.工伤职工因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到经办机构约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安装配置费用结算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6.《条例》施行前已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条例》施行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条例》和省的规定执行。《条例》施行前已作出工伤认定,但在《条例》施行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5-10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条例》和省的规定执行。7.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六)其他有关问题1.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本省内其他市的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职工在本市发生伤害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统筹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委托本市协助调查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协助。本市用人单位在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职工在外地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管辖原则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或税务登记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负责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2.非法用工单位人员发生伤亡的,由该单位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规定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的,伤残职工、童工或者死亡职工、童工的直系亲属可向该单位经营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单位经营所在地位于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伤残职工、童工或者死亡职工、童工的直系亲属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一)工伤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二)要认真对照《条例》规定的各项条款,认真清理与《条例》不符的规定,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强化服务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三)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要加强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施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四)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人事、编制、、卫生、民政、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工作。

宁波9级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宁波9级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图片

1、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住院天数。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人数×天。

3、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4、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支付为九级支付8个月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宁波工伤赔偿怎么办理宁波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一、办理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

2、经过治疗期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按照待遇支付项目携带相关材料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5、经办机构开具《工伤参保人员医疗资料收据》作为领取待遇的凭证。

二、办理地点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榭开发区劳动保障局

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

4.辅助器具费

5.停工留薪期工资

6.护理费

7.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8.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9.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四、其它事项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宁波工伤赔偿2022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三、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四、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60元/天,住院期间至出院后定残前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60/天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45/天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30/天

七、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2个月

3、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八、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4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宁波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宁波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九、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宁波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宁波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