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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給公司的涉稅問題

個人借款給公司的涉稅問題
針對個人無償借款取得的利息,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但是,個人所得稅方面,稅務局有權進行納稅調整。分析如下:1.增值稅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物件的除外),應視同銷售。因此,對於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的主體限定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並未提到“其他個人”(指自然人)。也就是說,在稅法上,個人股東無償提供借款給企業,不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應稅範圍。2.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於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