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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效力

合同變更或解除後,將產生如下法律效力:

1、合同變更和解除後,原訂合同即失去效力。其中,屬於合同變更的,變更程式完成之時,亦是新的債權債務關係產生之時。

2、合同變更後,其效力只向著將來,不存在溯及力問題;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當事人事先有約定,也不存在溯及力問題。當然,關於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有溯及力,我國尚有不同意見。但我們認為,合同解除,除當事人有約定外不應具有溯及力。因為,合同解除是以成立有效的合同為物件的。合同未成立則不存在解除的問題。若承認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實際上也就承認被解除的合同自始未成立。這是自相矛盾的。

3、合同變更和解除後,不影響合同約定的爭議處理條款的效力,也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因此,合同變更解除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或依約可以免除責任外,應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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