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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工程資料有哪些?

拆除工程資料有哪些?

法律分析: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2)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 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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