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婚姻登記的必備材料有哪些
涉外婚姻登記所需材料及程式要求。中國公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和婚姻狀況證明;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居留證件和經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港澳臺華僑需提供身份證件和婚姻狀況證明。雙方需共同前往涉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分析
一、涉外婚姻登記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中國公民:
(1)身份證和戶口簿;
(2)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再婚須另持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2、外國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外國人和外籍華人所持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期限從公證之日起三個月有效;經我使、領館認證後來我國辦理婚姻登記的期限,從認證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規定也適用於華僑)。
3、外國僑民: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涉港、澳、臺、華僑婚姻登記所需材料
1、國內公民: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2)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註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宣告書(此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3)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此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三、涉外婚姻登記事項
結婚登記條例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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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涉外婚姻登記所需材料包括中國公民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等,外國人需要護照、居留證件、婚姻狀況證明等,港澳同胞需要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香港婚姻狀況證明等。結婚登記要求男女雙方共同到涉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如需瞭解更多,請自行查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二章 結婚登記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四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