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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多少年

黨員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多少年

留黨察看是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之一。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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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

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處罰時間

第十二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處罰內容

第十二條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法律依據

《中國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違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案件,違反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留黨察看的期限

對黨員的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留黨察看是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之一。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法律依據

      《中國黨章程》 第四十一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

      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

      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留黨觀察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留黨觀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留黨觀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紀律處分的一項重要制度。這一制度旨在幫助黨員認識錯誤、改正錯誤,提高黨員的思想覺悟和黨性修養,確保黨的純潔性和團結統一。

留黨察看期滿後,黨組織根據黨員的表現情況,決定是否解除留黨察看。如果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表現好轉,積極改正錯誤,取得明顯成效,經黨組織考察同意,可以解除留黨察看。

留黨觀察制度的實施,有助於黨組織及時發現黨員存在的問題,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促使黨員自覺接受黨的監督,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同時,留黨觀察制度也有利於維護黨的形象,展現黨的嚴肅性和公正性,使黨內外人士更加信任黨、支援黨。

留黨觀察是一種黨紀處分,主要針對黨員在一定時期內受到特定情況的監察。留黨觀察處分分為延長留黨觀察、提前解除留黨觀察、撤銷黨內職務、組織調整和轉崗

1、延長留黨觀察:對黨員在原定留黨觀察期滿後,如果仍有問題需要繼續觀察的情況,留黨觀察期可以延長,留黨觀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提前解除留黨觀察:對於表現良好、沒有問題的黨員,留黨觀察期可以提前解除,使其恢復正常的黨員身份。

3、撤銷黨內職務:對於處於留黨觀察期的黨員,如果在觀察期間發現黨紀違法問題或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可能會被撤銷黨內職務,降低黨內地位和責任。

4、組織調整和轉崗:根據黨的需要和處理情況的具體情形,對處於留黨觀察期的黨員可能進行組織調整或轉崗,以調整其工作環境、職責和責任。

黨員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黨組織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按照黨章的規定,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視其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黨章規定: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經過留黨察看仍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重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除。對於全體或者多數嚴重違犯黨紀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佈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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