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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負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義務。在法定情況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爲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指定辯護的義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也可以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在符合法定情形下享有指定辯護的權利。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負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義務。

主要表現在: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人委託律師的請求送交相應的律師事務所、當地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法院資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被告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最高法司法解釋第165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爲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託的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爲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1、辯護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2、如果被告人屬於應當指定辯護的法定情形,不予准許。

也就是說,在法定情況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爲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指定辯護的義務。

哪些人可以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訴訟權利。根據辯護權的行使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分爲自行辯護、委託辯護、指定辯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爲自己辯護,即自行辯護權貫穿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2、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自行辯護,但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託律師提供法律諮詢。

3、對於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辯護人。對於自訴案件,被告人可以隨時聘請辯護人。

4、在審判階段,對於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告人,享有指定辯護的權利。

結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責任保障其辯護權利。公安機關應及時轉達律師委託請求,人民檢察院應告知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人民法院應告知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被告人有權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並可延期審理。在法定情形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義務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也可以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四、質證:第七十二條 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語言

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證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四、質證: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並告知雙方當事人。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證人作證的時間、地點,作證的事項、要求以及作僞證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沒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當事人的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四、質證: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爲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哪些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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