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應該如何報案
報案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
屬於口頭報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簽名或蓋章。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對於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的相關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覈實確定。
報案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將發現的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報告的行爲。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都應該接受。
報案的概念:
1.報案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將發現的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報告的行爲。
2.報案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報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簽名或蓋章。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報案,應按事件的性質和法定的案件管轄範圍及時向有關司法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