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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資料員具體是做什麼的

工地資料員具體是做什麼的

1.工程資料員是負責工程項目資料的編制、收集、整理、檔案管理等內業管理工作的技術人員,其工作內容是:

2.整理與工程相關的資料:工程資料的填寫、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保管工作,工程項目質量計劃等的整理與保管;

3.按照規範規定的檢驗方法和驗收評定項目:正確指導班組進行自檢、互檢、交接檢,對工程質量正確進行實測實量,及時填報檢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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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資料員是做什麼的

一、工地資料員是做什麼的

1、工地資料員的職責包括:

(1)負責工程項目資料、圖紙等檔案的收集、管理;

(2)參加分部分項工程的驗收工作;

(3)負責計劃、統計的管理工作;

(4)負責工程項目的內業管理工作;

(5)完成工程部經理交辦的其他任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三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爲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二、工地資料員的崗位責任是什麼

工地資料員的崗位責任包括:

1、對所屬的工程項目負有真實、及時、完整的管理及保存所有有效文字資料的責任;

2、負責上述資料原件的保管;

3、對上述資料中的設計變更單、聯繫單、簽證單需進行編號保存;

4、對上述資料的管理包括:整理、歸類、登記、編號、存檔,做到分門別類、查找方便;

5、負責審查各種資料,對缺少的資料,責成有關人員及時補上,對不符合要求的資料,責成有關人員及時補做、完善、修正。

工地上的資料員主要做什麼?

工地上的資料員主要做以下工作:

1.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保管工作;

2.施工過程中各種質量保證資料的收集、檢查、彙總等;

3.施工中各種會議的記錄、整理、會籤、複印、分發等;

4.施工中各種試塊、試件的取樣、送檢、結果回索、上報、分類保管等;

5.各種工程信息的收集、傳遞、反饋,必要時及時向領導彙報等。

6.領導交辦的一些其它工作。

工地資料員主要做什麼工作?

工地上的資料員是負責管理和維護工地上各種材料、設備、人員信息,以及相關文件記錄、報表等工作的專業人員。具體來說,他們需要做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 管理工地上各種材料和設備的進出庫情況,包括採購、驗收、入庫、出庫、調配、盤點等。

2. 維護工地上各種材料和設備的使用情況,包括日常巡查、保養維修、更新更換、報廢處理等。

3. 組織工地上各類人員的登記和管理,包括勞務工、技術員、監理等人員的考勤、檔案、證照等信息的記錄和管理。

4. 撰寫和整理工地上各種文件和報表,包括合同、、清單、工程量清單、進度表、質量報告等內容。

5. 協助工地上其他部門的協調和溝通,包括與供應商、監理、設計院、業主等單位之間的協調和溝通。

工地上的資料員是一個全面性較強的職位,需要熟悉各種材料、設備、人員的管理方法和流程,能夠快速反應和處理各種突發情況,爲工地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除了以上提到的工作內容,工地上的資料員還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能力和素質:

1. 熟悉各種材料、設備、人員的性質、特點、用途和規格,能夠針對不同的情況做出合理的管理決策。

2. 具備較強的計算機操作和數據分析能力,能夠熟練使用各種辦公軟件、ERP系統和信息化工具,快速、準確地處理各種資料和報表。

3. 具備較強的溝通、協調和組織能力,能夠與其他部門和單位進行良好的溝通和協調,有效地解決各種問題和矛盾。

4. 具備責任心和執行力,能夠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履行職責,保證工地管理的順利進行。

5. 具備團隊合作精神和學習能力,能夠積極融入團隊,互相幫助、支持,不斷學習新知識和技能,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

工地上的資料員是工程建設項目中不可或缺的一員,他們的工作既要求全面性和細緻性,又要求能夠熟練運用各種管理工具和技巧,爲工地管理和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工地資料員具體要做些什麼

法律分析:1.負責工程項目資料、圖紙等檔案的收集、管理

2.負責工程項目的所有圖紙的接收、清點、登記、發放、歸檔、管理工作。

3.收集整理施工過程中所有技術變更、洽商記錄、會議紀要等資料並歸檔。

4.參加分部分項工程的驗收工作 1.、負責備案資料的填寫、會籤、整理、報送、歸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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