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妨礙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有明確的認定標準。需要明確妨害公務罪和人民羣衆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爲的區別,以及妨害公務罪和人民羣衆由於提出合理要求、對政策不理解,或者因爲人民羣衆的態度生硬從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爲的區別。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妨害公務罪有明確的認定標準。首先,需要明確妨害公務罪和人民羣衆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爲的區別;其次,需要明確妨害公務罪和人民羣衆由於提出合理要求、對政策不理解,或者因爲人民羣衆的態度生硬從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爲的區別。
結語
妨害公務罪需要滿足明確的認定標準,但同時也要明確與人民羣衆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爲的區別,以及與人民羣衆由於提出合理要求、對政策不理解,或者因爲人民羣衆的態度生硬從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爲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