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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高溫補貼標準是什麼

導語:根據有關規定,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的勞動者,是可以領取相應的高溫補貼的。那麼,高溫補貼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各地高溫補貼標準是什麼?一起來看看。

各地高溫補貼標準是什麼

高溫補貼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高溫補貼具體的發放標準和發放時長,各省的標準不一。全國其他省市的高溫費大致分月補、日補兩種發放標準。

按月發放的地區中,如發放高溫津貼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貼金額最高的爲山西和江西,爲240元每月,浙江省爲225元;最低的爲山東省,爲120元每人每月。

按天發放的地區中,標準最高的爲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爲貴州,8元每人每天,與天津相差2倍。

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高的多數爲東部地區。與此相反,西部地區的一些省份發放高溫津貼較低。

各地高溫補貼標準

重慶市

2007年6月1日,《重慶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正式施行。根據該辦法,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爲一般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爲中度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則爲強度高溫天氣。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除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外,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其中中度高溫天氣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標準發放,強度高溫天氣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標準發放。

成都市

2012年7月24日,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2012〕241號),成都市發佈市高溫津貼標準調整通知。

全市高溫津貼標準在2007年確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礎上相應調整爲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類用人單位應將日高溫津貼標準至少上調2元。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高溫津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要據實單列,同時應計入企業的工資總額。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2年6月26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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