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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內容不明確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內容不明確的勞動合同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2款和《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民法院可視為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但仍需補籤書面勞動合同。未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法律分析

《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6條第2款規定,根據《勞動法》第2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視為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等於雙方已經訂立了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仍負有義務與勞動者補籤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結語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6條第2款和《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民法院可視為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然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等同於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仍有義務與勞動者補籤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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