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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合同一告一個準嗎

沒簽合同一告一個準嗎

不一定。從理論上説,只要你作為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了侵害,那麼你就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是勞動者在起訴單位時,因為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無法明確勞動關係。勞動者需要主動去收集證據材料,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税局打印並蓋章的個税完税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只有具備了相應的證據材料,仲裁委員會才會正式受理案件,勞動者的權益才會獲得保障。所以勞動者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證據,保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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