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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規定學生的權利

法律主觀:

根據《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教育法規定學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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