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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的義務是什麼

一、發包方的義務:

1、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施工前的準備主要是辦好各項施工手續;做好施工現場三通一平;確定建築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等等。發包人未按合同的約定及時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的,承包方可以相應順延竣工時間,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2、按照合同的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應在施工過程中給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工程進度款、技術資料等。如果發包人遲延提供,則承包人可以要求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誤工損失。

3、配合施工的進行,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應當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的進度、質量進行必要的監督,及時組織對隱蔽工程隱蔽前的檢查,辦理中間工程的驗收,負責簽證,配合承包人的施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4、及時接受竣工工程並按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工程價款。這是發包人的一項主要義務。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價款的,應當負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而且承包人依法對所建工程享有法寶的優先權。《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1.按雙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築材料、設備和構件的採購、供應和保管工作。

2.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3.接受對方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的監督。

4.按期完成建設工程,提出竣工驗收資料及竣工圖,及時向對方交付。

5.依據合同在一定期限內負責保修。地點的一方稱為承運人,支付票款或運輸費用的一方為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運輸合同分為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

發包方的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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