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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

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的具體劃分如下: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3、14週歲到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一、刑事責任的刑罰方法如下:

1、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二、刑事責任的特徵如下:

1、強制性。刑事責任是一種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國家強制犯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2、嚴厲性。刑事責任是性質最為嚴重、否定性評價最為強烈、制裁後果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

3、專屬性。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的個人或單位承擔,具有專屬性,不可轉嫁,不能替代;

4、準據性。刑事責任是犯罪事實的綜合反映,也是刑法規範的現實化,刑事責任為確定刑罰提供根據和標準。

綜上所述,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為16週歲,對於故意殺人、故意殺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強姦、搶劫等危害性特別大的刑事案件,年滿14週歲就要負刑事責任,但會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其他一般的刑事案件,必須要年滿16週歲才負刑事責任,否則,只能責令父母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必須的時候由政府收容管教。

一、未成年殺了人怎麼判刑

我國法律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至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適當的刑罰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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