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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汽車幾年報廢

1、長安汽車15年報廢。

長安汽車幾年報廢

2、具體規定:9座(含)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越野車、輕型小客車、輕微型旅行車等)使用年限為15年。到達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不需要審批,每一年定期檢驗2次。到達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一年定期檢驗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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