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汽車幾年報廢 知經驗 綜合知識 2.08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1、長安汽車15年報廢。2、具體規定:9座(含)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越野車、輕型小客車、輕微型旅行車等)使用年限為15年。到達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不需要審批,每一年定期檢驗2次。到達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一年定期檢驗4次。 TAG標籤:報廢 長安汽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