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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哪些權利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哪些權利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拒絕權,履行請求權及違約責任請求權。《民法典》明確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的,可以予以支持。但該權利能需要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為依據。若沒有相關規定及約定的,第三人仍受合同相對性的限制。

一、承諾由第三人履行可以嗎

承諾形成的是一種合同關係。

1、第三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問題。該第三人可向債權人提出原債務人可提出的抗辯。但在沒有不同約定的情況下,該第三人不得就債權人與原債務人的關係向債權人提出抗辯,亦即不得以其不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同時對於須由原債務人親自提出的抗辯及債務人基於其後發生的事實進行的抗辯,該第三人不享有。對於作出承諾之前原債務人可以提起抵消的債務,第三人同樣無權提出抗辯。

2、第三人作出承諾之後是否有權撤銷或變更問題。,第三人作出的承諾,在債權人表示接受前,第三人有權對承諾作出撤銷或變更。債權人的權利因第三人作出承諾而成立,又因債權人表示享受利益的意思而確定。債權人可以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示接受,也可以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接受,如直接向該第三人請求給付或提起訴訟、接受第三人的履行等。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服務類合同履行方式

1、法定義務

法定義務:是指法定合同義務,即當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依據法律規定也應承擔的義務。

2、正確履行

也稱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規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義務。

3、親自履行

指合同義務要由合同債務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或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

6、價格變動的履行

是指執行政府定價的合同,在合同訂立後、履行前政府定價發生調整的,按照何種價格履行的問題

7、不完全履行

概念: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全部履行因素進行履行的情況。

1.中止履行:指在合同義務履行之前或履行的過程中,由於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使得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只能暫時停止的情況

2.部份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3.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

8、情勢變更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若仍然履行合同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

三、合同債權的都有什麼特點

(一)合同債權是請求權;合同關係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在債務人給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給付客體,也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更不許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為給付達合同債權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來,合同債權為請求權。但合同債權與請求權並非同一概念,因為從請求權方面看,除合同債權的請求權以外,尚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的請求權、侵權賠償損失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人格權的請求權等;從合同債權本身觀察,除請求權以外,尚有選擇、處分、解除等權能。

(二)合同債權是給付受領權;權利的基本思想在於將某種利益在法律上歸屬於某人,合同債權的本質內容,就是有效地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將該給付歸屬於債權人。

(三)合同債權是相對權;合同關係具有相對性,合同債權人僅得向合同債務人請求給付,無權向一般不特定人請求給付。但相對性原則在現代民法典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債權人有權請求第三人為給付;租賃權已物權化,具有絕對性;期房債權因登記備案而有絕對效力等。

(四)合同債權具有平等性;合同債權具有相對性,沒有排他性,因此對同一客體可成立多個合同債權,並且不論發生先後均以同等地位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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