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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可以享受拆遷政策嗎

常住人口可以享受拆遷政策嗎

可以,常住户並非法律術語和概念。也就是説,關於拆遷涉及到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對與常住户的具體規定。

如果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涉及到“户”的補償,主要是安置補償,根據法律的規定,針對的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補償的。

如果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依據的是國務院令第590號,關於補償是根據房屋和土地的面積進行計算的。並不涉及人口。也沒有常住户的概念和規定。

政府徵地公告生效之日前,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再婚需滿三年)、子女、子女的配偶及子女為城鎮居民户口,在他處確無住房並長期與住房安置對象居住在徵地範圍內,且未享受過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待遇的,經安置方審核同意後與住房安置對象合併安置,並按下列情形分類辦理:配偶選擇統建優惠購房的,可按徵地時磚牆(條石)預製蓋補償價格購買30平方米住房;選擇貨幣安置的,其安置款額為貨幣安置價格×30平方米/人。 子女選擇統建優惠購房的,可按房屋建安造價的50%購買20平方米住房;選擇貨幣安置的,其安置款額為貨幣安置價格×20平方米/人。子女的配偶及子女 選擇統建優惠購房的,可按房屋綜合造價購買20平方米住房,因户型設計限制,超過規定的面積部分按貨幣安置價格購買;選擇貨幣安置的,其安置款額為貨幣安置價格×10平方米/人。

但居住困難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1)拆遷範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調回本市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範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户的;

(3)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範圍內家中的;

(4)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應徵入伍、出國(境)而註銷拆遷範圍內的户口,後有恢復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註銷拆遷範圍內的户口,後又恢復户口的;

(7)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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