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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醫院處理醫療事故

醫院處理醫療事故 部門

法律分析: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醫療糾紛過錯責任是怎麼確定的

確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醫療糾紛的,如果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如果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技術鑑定確定責任人。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二十條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二、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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