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滯納金是指萬分之五還是千分之五

滯納金是萬分之五。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納税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是一種税務機關對於逾期繳納税款的納税人給予經濟制裁的措施。

滯納金是指萬分之五還是千分之五

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並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説。該説認為,税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税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説。該説認為,滯納金是税務機關對於納税人未及時繳納税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説。依照此説,滯納金是對納税人過去違反税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税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説。該説認為,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麼在徵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