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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單位應不應該交保險

社會保險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就要繳納。

試用期單位應不應該交保險

1、《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2、《勞動法》第73條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