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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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孤立的採用一個原則

1、屬地原則

2、屬人原則

3、保護原則

4、折衷原則

5、普遍原則

6、永久居所或營業地原則

不能孤立的採用一個原則
1.

屬地原則該原則也稱之為領土原則,即熊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出發,主張以地域為標準,凡在本國領域內犯罪,不論犯罪人使本國或者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罰。屬地原則在具體內容上又分為主觀的領土管轄原則、客觀的領土管轄原則和行為結果擇一選擇。主觀的領土管轄原則則是指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發生的犯罪行為,不論結果發生於何處,均適用於本國刑罰。客觀的領土管轄原則使指不論犯罪行為發生於何處,只要其結果發生在本國領域內,均適用於本國法律。行為和結果擇一原則是指只要犯罪行為和結果由一項發生在本國領域內,就適用本國刑罰。屬地原則的缺陷在於未能解決在國外的本國人或者外國人實施的危害本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行為的刑法適用為題,所以單純採取這一項的國家很少。

2.

屬人原則該原則也稱之為國籍原則,即主張以行為人的國籍為標準,凡是本國公民,無論是在本國領域內或領域外犯罪,都適用本國刑法。而外國人即使在本國領域內犯罪,也不適用本國刑法。屬人原則是基於國家對其本國公民的屬人優越權而產生的。

3.

保護原則該原則也稱之為安全原則,該原則主張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標準,不論犯罪人的國籍,也不論犯罪發生在本國的領域內或者領域外,只要是侵犯了本國國家或公民的利益,都適用本國刑法。就保護本國利益而言,該原則較完善,但如果犯罪人是外國人,犯罪地又在國外,就涉及到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和刑事法律的不同問題,因而各國刑法在採用這一原則時也多在一定的範圍內。

4.

折衷原則該原則即以屬地原則為基礎,有限制的兼採屬人原則和保護原則。該原則在當前被大多數國家採納。

5.

普遍原則該原則主張不論犯罪人的國籍,不論犯罪地點在哪個國家的領域內,也不論犯罪行為侵害了哪一個國家和公民的利益,只要有犯罪行為發生,任何國家都有權根據刑法的共同原則加以處罰。該原則只有少數國家如土耳其、意大利採納,而且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各國的階級利益、法律觀點不同,對所有犯罪都實行普遍管轄權是不可能的。

6.

永久居所或營業地原則該原則是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後由民事管轄權的一個原則發展起來的。《東京條約》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若犯罪人或受害人在一個締約國由永久居所,那麼該締約國對這類犯罪案件也有刑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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