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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期限由誰決定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和納税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税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税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申報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税務機關確定的納税期限,填制《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申報表》,將其所佔有的土地的權屬、位置、用途、面積和税務機關要求申報的其他內容,據實申報,並按税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資料。納税人新徵用的土地,必須於批准徵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企業如發生住址變更、土地使用權屬轉換等情況,應當從變更、轉換之日起,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變更登記。

由於土地總是和房產相互聯繫的,擁有房產也就擁有土地使用權,相應地,繳納房產税也應繳納相應的土地使用税,因此許多地區將土地使用税和房產税的納税申報表合併在一張表上。

三、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繳納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税務機關確定的納税期限,按照納税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税額,如期足額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 該內容由 張迪律師 和 律説律答 共創回答

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期限由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