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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規定為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為每年的10月份。目前各地一般規定為每個季度繳納一次或者半年繳納一次,每次徵期15天或者1個月。如果應納房產税較多,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地税機關批准,可以分別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兩次繳納。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規定為

城鎮土地使用税一般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繳納。納税人使用的土地屬於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納税。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以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省級地方税務局確定納税地點。

另外,開徵城鎮土地使用税,有利於通過經濟手段,加強對土地的管理,變土地的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而且有利於適當調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之間的土地級整收入,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