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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細則

法律分析:為了保障和規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羣眾監督。

山東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細則

法律依據:《山東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第八條 地方總工會、地方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應當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並接受上一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在用人單位聘請職工擔任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承擔所在單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第九條 地方總工會、地方產業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勞動法律、法規,指導和支持下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二) 受理、交辦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接受下一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提交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報告,並根據情況組織調查處理;

(三)向同級工會和上一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報告監督工作情況,辦理上一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四)提請同級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

(五)提請同級地方總工會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

第十條 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二)受理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接受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提交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報告,並根據情況組織調查處理;

(三)提請同級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

(四)向同級工會和上一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報告監督工作情況,辦理上一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職責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同級工會提請上一級工會代為履行。

未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參照上述規定履行職責。(2021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