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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罪可定?,強拆致人受傷

強拆致人受傷,何罪可定?

暴力拆遷被拆遷人房屋並打傷被拆遷人,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採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或阻礙徵收工作的行為,將承擔賠償責任,相關人員將受到刑事追究或處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將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處罰,致人重傷或死亡將受到更嚴厲的刑罰。故意毀壞財物將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等處罰。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通過暴力的方式強制拆除被拆遷人房屋,並且將被拆遷人打傷的,會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延伸

強拆引發人身傷害:法律責任與定罪標準

在強拆行為中,若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法律責任和定罪標準是需要關注的重要問題。根據我國法律,強拆行為涉及了侵犯他人人身權益的行為,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的定罪標準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包括但不限於強拆行為的惡性程度、導致的傷害程度、是否存在過失等因素。一般情況下,如果強拆行為明顯違法且造成了嚴重傷害,可能會被定罪為故意傷害罪或者其他相關罪名。然而,具體的法律責任和定罪標準還需要根據不同的具體案件和法律適用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結語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強拆行為若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的定罪標準需考慮強拆行為的惡性程度、傷害程度、是否存在過失等因素。一般情況下,違法且造成嚴重傷害的強拆行為可能定罪為故意傷害罪或其他相關罪名。然而,具體的法律責任和定罪標準需根據案件和法律適用情況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章 證 據 第七十五條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被保護人;

(三)對被保護人的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四)將被保護人帶到安全場所保護;

(五)變更被保護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向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確有必要採取保護措施的,應當採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採取保護措施的相關情況一併移交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