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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和政協如何區分

人大和政協如何區分

1、性質不同。

(1)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大是實現和保證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和社會主義民主的廣泛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以人大這一國家權力為基礎和核心的政治制度,屬於國家政權制度的範疇。

(2)政協不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它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我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屬於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範疇。

2、法律地位不同。

(1)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大是全權的、至高無上的,在中國人大制度下,不存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之間的制衡關係,“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是人大的執行機關,它們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2)政協不產生“一府兩院”,故不存在“一府兩院”

對政協負責,受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

3、職能和作用不同。

(1)人大的職能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四個方面:即立法權、任免權、監督權和重大事項決定權。而且人大制度還是堅持黨的領導的制度保證,因為根據憲法和《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的規定,黨執政是通過人大依法實現的,如果離開了人大,黨對國家政權的領導就失去了制度載體,黨執政就形同虛設。人民當家作主掌握國家政權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也是黨執政的根本目的。

(2)政協的職能主要是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認真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人大最主要的職能是黨通過人大依法執掌政權,而政協則是參政議政。也就是説,人大是人民掌握國家政權、行使國家權力的法定形式和法定製度,憲法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作用上,政協是在決策之前對有關重要問題進行協商。而人大是在協商後表決作決策,決策後“一府兩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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