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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丟了找誰負責

快遞丟了找誰負責

快遞被偷了的責任分情況而定。如果快遞在被領取前被偷,由快遞公司負責賠償;如果快遞在領取後被偷,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如果是快遞已經由本人的代理人取走了,之後丟失的則由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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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丟了誰負責,怎麼賠償

快遞丟了可以找快遞公司來承擔賠償的責任,賠償的標準是商品保價過的按保價的數額進行賠償。

快遞不見了的情況下,如果客户郵寄物品有保價的按保價金額賠,如果沒有保價的只能按運費的三倍到五倍的運費賠償。如果有事先的約定,證明所寄物品的價值,一般快遞公司是應當按託寄物品的實際價格進行賠償的。

可以先與快遞公司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功,一定要保留相關憑證,以便必要的時候可以向所在的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户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快遞賠償標準

快遞賠償標準包括很多快遞公司也提供額外保險服務,分為保價和保險兩種。在快遞業務中,對確實要保的貨物,多數人是採用保價的。

新《郵》的説法,只能賠運費的3倍,有的快遞(物流)公司在運單上(背面)有承運條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運費2-10倍的説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託運包裹的重量給出賠償,各家快遞公司不大一樣。

快遞貨物丟失該誰負責

具體丟失情況分為以下幾種

1、快遞取件後丟失,未掃描的訂單由收件員負責賠償。

2、快遞掃描分揀後未發出或者未到中轉網點丟失的,由發件網點賠償。

3、快遞在中轉網點丟失的由中轉網點賠償。

4、快遞到達目的地後,掃描分揀後丟失的,由目的的網點賠償。

5、在快遞派件途中丟失的,由快遞送件員賠償。

快遞貨物丟失怎麼賠償

快遞貨物丟失的賠償按照有保價的按照保價賠償,無保價的按照三倍郵費賠償。快遞公司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應依據《民法典》等法律來確定,而不適用《郵》第47條的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掛號信丟失、毀損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3倍予以賠償”,即快遞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數額可能超過收取資費的3倍以上。快遞服務合同不是《民法典》規定的有名合同,但雙方的權利義務類似於運輸合同,是寄件人與快遞企業之間締結的,以快遞企業將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給特定收件人為內容的合同。

快遞索賠標準

各快遞公司均有規定,按照寄件時約定的賠償條款進行索賠即可。如就賠償條款與快遞公司產生爭議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2013)》第二十條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户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户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

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法律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2013)》第四百七十八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户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户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快遞丟失誰負責?

屬於快遞公司的責任。快遞單上寫明瞭簽收人,就該由簽收人親自簽收包裹。如果快遞員沒徵得簽收人同意,就將包裹交由別人代收,應視其未盡到送件義務,因此導致的包裹丟失、物品損壞等問題,由快遞公司負責。

1、快遞寄到了,客户沒收到快遞是誰的責任,首先要讓快遞公司提供簽收單,確定是誰簽收的。並提供送貨快遞員的電話。

2、如果是客户同事或是家人簽收了。快遞公司是沒有責任的。如果是快遞公司送貨了,就是快遞公司的責任了。可以要求他們把貨物找回,或是索賠。

快遞又稱速遞或快運,是指物流企業(含貨運代理)通過自身的網絡或以聯營合作(即聯網)的方式,將用户委託的文件或包裹,快捷而安全地從發件人送達收件人的門到門(手遞手)的新型運輸方式。

快遞的遞送流程如下:

1、確定和預約需要快遞物品的日期;

2、整理物品、做物品清單、包裝包裹;

3、準備收件方信息,包括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等;

4、致電我司接線員並告知需寄達目的地國家和城市,收聽報價確認同意由我司提供服務;

5、我司安排收件人員上門收取包裹、客户提供收件方信息詳細填寫包裹託運單據、提交物品清單以做申報海關之用,雙方確認重量、結算,收件員提供結算票據和包裹追蹤號碼;

6、收件員回公司,包裹交由出口部並作交接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第四十六條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户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給據郵件損失,郵政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價的給據郵件的損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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