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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件管轄地是如何確定的

合同案件管轄地是如何確定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確認合同效力案件,一般是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如何認定離婚訴訟管轄法院

離婚訴訟管轄法院根據被告方來確定,管轄法院為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離開住所地一年以上或沒有住所地的,由被告的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離婚的管轄怎麼規定

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一般是被告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被告沒有住所地或者離開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管轄法院是被告的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前期物業合同糾紛發生後怎麼處理

1、業主、物業在籤前期物業合同的時候未約定管轄法院的,糾紛發生後後,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物業糾紛是專屬管轄,案件的專屬性體現在,從地域上立法確定某類案件的某個或某些聯結點所在地法院的管轄,而物業糾紛中的物業所在地法院正體現其專屬性的聯結點。推而論之,物業管理和服務的內容主要圍繞物業展開,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權利義務的確定離不開物業。而物業又是指房屋及其附屬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等,故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應由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更具有正當性。

相關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305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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