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不可以抵押
法律分析:下列財產不能當作抵押物:土地所有權;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及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