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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事故的認定與鑑定

醫療責任事故的認定與鑑定

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託需繳納鑑定費。醫學會組織鑑定並出具鑑定書需在60日內完成。鑑定結果作為參考證據,責任需法官結合具體情況來定。建議在複雜情況下尋求專業幫助。

法律分析

一般來説,由醫學會承擔該項工作。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醫學會都組建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專門負責組織鑑定和日常工作。

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按規定繳納鑑定費。若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也就是説如果是現在申請鑑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後60日內應該拿到鑑定書。

醫療事故鑑定是從科學技術手段儘量還原當時案件的真相,但是相關人員是否擔責還需要法官結合具體情況例如醫生的主觀過失等情況來定。醫療事故鑑定只能作為一種參考證據。如果情況複雜,建議尋求專業幫助。

結語

醫學會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機構,其鑑定結果可作為參考證據。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時需繳納相應費用,若屬醫療事故,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否則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支付。當事人需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提交相關材料,醫學會應在接到材料後45日內完成鑑定並出具鑑定書。然而,最終責任的判定仍需法官綜合考慮醫生的主觀過失等因素。若情況複雜,建議尋求專業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衞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第四十四條 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對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患者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醫療機構認為前兩款規定的精神障礙患者不宜出院的,應當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仍要求出院的,執業醫師應當在病歷資料中詳細記錄告知的過程,同時提出出院後的醫學建議,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簽字確認。

對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醫療機構認為患者可以出院的,應當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病情,及時組織精神科執業醫師對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進行檢查評估。評估結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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