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工傷認定本人必須去嗎

工傷認定本人必須去嗎

工傷認定申請的要求及資料:工傷職工可直接向社保部門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未提申請時限內,職工可直接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有七種,包括工作時間內的事故傷害、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中的事故傷害等;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職工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合同文本或勞動關係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等材料

法律分析

一、工傷認定本人必須去嗎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申請工傷認定需要資料有哪些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

3.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複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結語

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受傷職工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證明、受傷後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及初次治療病歷。申請表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原因及傷害程度等。申請人材料不完整,勞動保障部門將書面告知需補齊。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部門將受理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TAG標籤:工傷 認定 #